1、宣布开庭;
2、宣读法庭纪律;
3、查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到场及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
4、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5、主审法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补充。
6、针对争议焦点,原告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被告就原告证据质证,陈述事实并出示自己的证据,原告就被告证据质证。双方补充自己的事实。
7、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或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被告发表辩论意见,一般双方辩论三轮就会没什么可说的了。
8、问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说明的,如果没有,法庭辩论结束。
9、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都同意,可以问双方的调解意见,进行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则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诉讼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及特别程序等。实践中最为常用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后面的都是因为案子的性质不同而稍有变化。
下面为你介绍第一审普通程序(即开庭)的过程: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顺序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几个诉讼阶段。
一、开庭准备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开庭准备具体内容包括:
1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律师)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书记员进行)
2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1 当事人陈述。
2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 宣读鉴定结论。
5 宣读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 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一轮一轮的进行,可以进行多轮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合议庭评议后,应当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决。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一般主持庭审的进行,控制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实体内容的审理,主要由主审法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