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时或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3.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的职工,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或居住证),并与劳务派谴机构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应在居住地选择两家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慢性病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日前凭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票据明细、诊断证明,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普通病、慢性病医疗费,在次年的1月份,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5.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因本人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转往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县(市)参保人员在市区内居住,应在市区选择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病、慢性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转诊流程: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病人时填写《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上转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电话通知医院分管社区的工作人员,经认可后转诊。危急重症患者转诊时,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同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2、双向转诊单分存根栏与转诊栏,病人上转时需持《社区卫生服务转诊单》就诊,存根栏由转出社区留存。
3、医院院接诊后,应认真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并及时安排转诊病人至相应病区或门诊。
4、医院在接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病人,并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期间,专业医生有义务接受社区医生的咨询,并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社区医生。
5、当病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时,医院专业医生应填写《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下转单》,说明诊疗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根据需要指导治疗和康复,必要时接受再次转诊。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日照市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流程,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最大限度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人社局近日出台《关于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流程的通知》:
从6月1日起执行新的转诊转院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不需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备案。
同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受参保区域限制,可以在市内任何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但是参保人员跨省联网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
参保人员转院后病情加重、在上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各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住院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违反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计算办法如下:
先按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原有规定报销比例的50%计算基本医保统筹支付额度,然后再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超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额度。
剩余50%不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入医保个人自付费用范围,但不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或大病保险(超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基数。
《长春市新农合层级转诊管理办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并给予特殊人群优惠政策:一是特殊疾病及人群取消转诊手续,可直接到省、市级定点医院就诊,包括传染病、高危孕产妇、儿童重症、急诊患者和部分重大疾病。
二是专科疾病实行归口治疗,具体是结核病、心脏病、病毒性肝炎、精神性疾病、儿童疾病、职业性疾病、传染病等无需转诊,直接归口转入专科医院。三是对慈善救助项目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救助机构要求优先转诊。
2014年,为方便患者就医,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肾癌、肝癌等19种重大疾病取消转诊,参合患者可直接前往省、市定点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归口治疗。2015年起,免转诊病种进一步扩大至42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严重的脑病、肾病均在免转诊范畴。
《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103号)中明确规定,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原因需要上转的患者开具证明,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新农合支付的凭证。
转诊制度为一些急情特情做出了合理安排。如参合农民外出,在省内发生急、危、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参合地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或登记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双向转诊
1、市人民医院经治医师填写转诊申请表,说明理由。
2、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核准。
3、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
4、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
5、市医保局驻人民医院协管医师开具转诊通知单。
6、患者持转诊通知单到指定的轸诊地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指定专科门诊及市外转院转诊、异地就医特殊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市/区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见附件)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扩展资料:
需办理转、住院,应当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者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在哪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离开参保地就医,需要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才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病情需要,须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所就医定点需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每次核销费用时,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全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正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异地居住申请审批单复印件;门诊费用(限离休和指定慢性病人员)需提供门诊结算收据、复式处方底联及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紧急抢救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及时持相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大学生由高校科研院所集中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院
1、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执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2、参保人员患病需要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转往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同意后实施,2日内由转往医院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
3、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所在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报市医疗保险处批准后执行。
其中转院到异地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工作人员审核后将备案信息上传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参保人员到就医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住院相关手续即可联网。转诊转院治疗手续一次性有效,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延期手续。
扩展资料:
转院流程:
1、市人民医院经治医师填写转诊申请表,说明理由
2、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核准
3、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
4、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
5、市医保局驻人民医院协管医师开具转诊通知单
6、患者持转诊通知单到指定的轸诊地定点医院住院
参考资料:转院流程_百度百科
1、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时,须征得病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有时须报请卫生厅批准,开具证明,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和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治疗。
2、病人的诊断或治疗受本院条件限制,需转院的,需由所在科讨论,科主任提出,报医院医务处批准;或由病人和家属向科主任或经治医生提出要求,经科室讨论,科主任提交医务处批准,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3、需转外地时,需由病人和家属或科室提出要求,由所在科室讨论,科主任提交医院医务处批准(提出转外地的医院必须是当地的三级医院),再由本地另一家三级医院专家认可,并征得当地医保部门的批准,方可转外地诊治。
4、转院也叫转医,转医是有义务的,转医前的医生对病人是有义务和责任的。
扩展资料:
1、转医义务即转医(转院)指示的说明义务,指医师对于患有自匕专门领域之外疾病的病人或依其病情超出自己治疗能力的病人负有作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
2、转医运送义务,指医师对于本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
3、转医义务主要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患者的疾病属于医师专门领域之外时;对属于自己专门领域之内但本医院或本人无条件给予适当治疗时;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应对病人进行劝说转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转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