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用品并不都是毒品,只有被滥用才成为毒品?

2024-12-03 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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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管制类药品,违法管理规定非法提供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5、“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6、“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毒品管制

回答2:

属于管制类药品,违法管理规定非法提供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化学教授带队制售管制类精神药品

“啃脸药”“丧尸药”……这些能导致人严重致幻的精神类药物,正在逐渐成为新型毒品的主流。

武汉海关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今年6月17日该关破获的一起走私毒品案。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的制售来源于一家化学品公司,其带头人是武汉一重点大学化学专业在职副教授。

2014年11月,在例行检查一批寄往境外的邮包时,武汉海关机场办事处邮检科发现,一份寄往美国、标明为普通化学品的快递包裹中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

海关人员立即对这些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粉末进行了抽样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说明是疑似毒品。

海关人员随即将这些白色可疑粉末送往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检验,发现该粉末状物质属于一类精神药品,但其具体成分有待进一步鉴定,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

“根据我们前期调研和形势分析,国际毒品市场上已呈现出用精神药品,特别是用管制类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替代品来使用的趋势。”武汉海关缉私局有关负责人说,缉私侦查员开始密切注意此类邮包的动向。

在随后几个月里,武汉海关连续截获了8起邮寄类似可疑白色粉末的包裹。这一异常现象引起武汉海关缉私部门高度重视。

“经情报经营,我们初步判断,这应该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的案件,且走私团伙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一个制毒加工窝点。”武汉海关缉私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5月,经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鉴定,武汉海关查获的8起邮包中,有两个邮包内的可疑物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6月1日,根据鉴定结论,武汉海关启动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冯某等人毕业于武汉一著名高校化学专业,其中张某为该校在职副教授。

据张某交代,他曾在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受人启发,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列管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这些药品列入管制,中间有利润可图。

为此,2005年起,张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从事电子化学品及化学中间体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涂料溶剂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

2014年1月1日,该公司生产的主打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内部称为“4号”),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

“为了不违法,他们还研制出了‘4号’替代产品,但国外的‘消费者’反映替代品效果不理想。”武汉海关缉私局办公室主任杨高翔透露,再加之“4号”产品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公司继续生产“4号”,并由冯某邮寄走私销售到境外。

为逃避打击,冯某在投递邮包找中介公司时,避免跟有邮寄化学品资质的邮递公司直接接触,以更好地隐匿公司地址与个人信息,同时舍近求远安排投递地点。

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负责人透露,张某等人制造“4号”的成本在每公斤几百元,但卖到国外最高可达1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3月至11月,该公司累计生产“4号”约193公斤,同时该公司还生产其他各类精神药品近50种,并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邮寄渠道发往境外。

“该案中查获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在欧美国家被命令禁止,我国于2014年将其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目录,其危害性4号不亚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武汉海关办公室副主任陈志军说。

武汉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杨德润介绍说,本案中,张某对国家政策、国际市场的了解非常清楚,他们研发生产的都是我国尚未禁止、国外已列管的品类,钻法律和政策空子,并利用这些毒品化学成分复杂、检测难度大等特点,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企图蒙混过关。

海关缉私部门查实,张某等生产的毒品全部将销往国外。

目前,该制售毒品团伙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化学教授带队制售管制类精神药品

回答3:

1、属于管制类药品,违法管理规定非法提供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滥用的问题。
2、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 毒 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