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病历资料进行鉴定。
当事人所述,按伤口进行鉴定,是指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于判定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以伤口判定,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现当事人对之前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如果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经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可以进行重新鉴定。伤口痊愈已经是瘢痕的,病历中应当有完整的记载,还可以结合初次鉴定时的临床检查资料对比,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