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销售额属虚开吗

2025-04-13 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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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关联企业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销售额属虚开。
2、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倾向性地认为: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回答2:

虚开,铁板钉钉的。违法的事不做为好,慎重慎重。。。

回答3: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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