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开放和让渡国家主权之间均衡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政府的自主选择。我国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为自身的发展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在国际关系上,将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与国家利益的积极获得联系在一起,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内改革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我国必须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能力。
其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最终能够迫使一个国家执行裁决的还在于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我国要获得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再次,加强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 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 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荐我国人士出任专家小组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
积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违反WTO 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修改及废止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步伐,加强贸易立法,进一步完善或建立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制度,使得我国企业尽可能地不因为国内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且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积极研究有关对策,也可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专门法,明确WTO 规则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将广泛的咨询程序和评估机制通过该法确定下来,规定企业、行业,作为受害方在WTO 下的救济措施或者受到投诉时的应对程序。这样,可以减少政府和有关组织处理WTO 事务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尽量化解其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为保护国家主权,经过政府和国会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美国设计出了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和争端解决评审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对策措施。这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实践上看已经收到了满意的政策效果。我们应当重视美国人在制度设计上表现的远见,以及运作的透明度、广泛的参与性和程序的严谨性。美国、欧盟、日本等政府对关税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我国应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制定合适的关税政策。我国还可以以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和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为参考,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的损害向我国政府部门申诉的机制,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真正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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