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某机械厂的合同制员工,2003年10月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的时候,小刘到另外一家企业应聘被录取,于是小刘向原来的机械厂提出辞职申请,希望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小刘一直未能到新企业上班,一直待在家里。2008年11月,小刘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的事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查阅了他的失业保险登记记录资料后,发现小刘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小刘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如果把少缴纳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补上,小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吗?
小刘不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上,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断就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在本案中,小刘是由于自己主观的工作调动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的,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客观的不利后果,法律将尽全力去弥补。但是,如果由于我们主观上去做了一些对自身无利的事情,那么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