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的人。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的人。以盈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扩展资料:
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合伙所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
但在“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因此,合伙所也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是已被证实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的人。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
一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素养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这个律所的文化和执业水准,也很大地影响着这个律所的未来和发展。
事业至上,合伙人在处理个人执业和事务所发展的利益冲突中能以事务所利益为先,也能比较理性地来处理合伙人之间的执业利益冲突。
如果合伙人都坚持个人职业利益为先,那么这个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常常不可避免,时间一久事务所的矛盾和合伙人的分裂也一定会出现。这一点在规模越大的事务所里显得尤为重要。
扩展资料
当优秀的青年律师加入到事务所来以后,接着碰到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课题。把执业作为职业的合伙人自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会用“留一手”的方式来对待青年人的成长,希望他们在自己退休前,永远不要超过自己。
而事实上最优秀的律师也是成长最快的律师,你不让他有施展才华的机会,他只能选择离开事务所,这下优秀的同行人才真正成了事务所的竞争对手。
只有把执业当作事业的合伙人,才能希望青年律师迅速成长,因为这是事业发展壮大的唯一路径。谁都知道,事务所应该是在一代超越一代的情况下发展前进的。但只有真正把执业当作事业的合伙人,才会坦然面对和正确处理被超越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