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