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有效。你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的要求,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合同。
2、公证与合同成立有效无关。合同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下的产物,不需要公证这一要件。公证只是在合同双方关于合同是否真实成立有意义时,作为一项免证事实,支持合同的真实性。
3、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原则上该条款是有效的,因为该条款是双方合意的产物,是双方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合同法保护。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会减少。大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房租。
4、关于诉讼。如果楼主真的选择诉讼,那么我这有点关于诉讼的小信息。法院法官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中,一般会倾向保护作为弱势方的承租人,尤其楼主可以暗示自己签订合同时社会经验不足,而且合同条款明显对承租人不利等等。
5、关于纠纷的解决。这类纠纷一般都是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所以上述的法律意见其实是在和解谈判中的筹码。最后一点,就是迅速解决纠纷,不论是和解还是法院,都要快速解决,否则不仅有实质损失的扩大,还有相关利息问题。如果房主故意推延,造成的扩大损失,该部分损失是由房主自己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我现在还不是律师,但是这类案件在我做法律援助时碰到很多,其实就是多和房主沟通,大家都不过就是为了利益,说清楚了,都比较容易解决。还有一点,在整个纠纷和交涉中,必须收集、保护相关的证据。这是该类案子中承租人比较容易忽视的部分。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我们私自签的合同有法律效益么?
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不是非要公证才有效。
2、合同中那么多不利于我们的条款 不住就要赔人2个月房租 2000多
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按照条款执行。如果违约责任过重,可以提出适当减少。一般来讲,解除住宅租赁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支付一个月租金赔偿或者不支付。你的这个情况属于违约责任过重,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不过,是否减少,必须由法院定夺,你这点事情,弄到法院去,似乎不值得。因此,你目前只能通过协商解决了。
对于租赁合同的鉴证、备案环节,《合同法》上没做要求,就此而言,双方签订后租赁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但现在有部分城市的政府不想再让房屋租赁这块税源白白流失了,就会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要求房东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副本。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签字不必然地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你可以查阅该房屋所在地的规定,如果当地有类似的规定,你就可以按照你希望的那样向房东争取了;如果没有类似的规定,就再无其他达成你所希望的结果的方法;法律本身就是为维护社会、市场的秩序而设的。希望下次签订合同时多考虑些风险因素。
基本上来说这个合同没有大的问题,你的行为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房东的要求基本合理。不过对你来说,有一点可以争取一下,那就是这个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些过高,你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协商不成的只有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