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单
1、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核定单统称为工程变更单
1.1设计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修改、完善和优化。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是施工图纸的组成部分,也是编制竣工图纸的依据。
1.2技术核定单:在施工过程中,非图纸设计原因而发生的对原设计图纸的变更均须办理技术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表述的内容是非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所以首先必须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后,再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明确其是否作为办理竣工增减结算的依据。技术核定单仅作为技术资料予以办理,而其本身不作为办理竣工增减结算的直接依据资料,须由相关单位(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技术核定单内容在技术核定单内容实施完成后,另行办理相应签证单予以确认。无对应签证单的技术核定单无论其内容如何,均视为其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承包总价范围内,不得再行办理竣工增减结算。
2、工程变更的主要类型
2.1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2由于发包人改变建设标准、建筑结构、局部做法、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3由于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政府部门等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4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等原因,不能按图施工须变更设计的;
2.5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须变更设计或者采用补强措施的;
2.6由于销售部、客户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二、工程签证单
1、工程签证是指工程索赔,主要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个方面。签证的方式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签证,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签证。
2、工程签证单产生的原因,有技术核定单产生的签证、工程联系单产生的签证和其他现场原因直接产生的签证等。
3、工程签证单的办理应该在其表述内容施工完成后方可办理。
4、工程签证单本身不属于技术资料,其内容不作为编制竣工图纸的依据。工程签证单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方始生效,监理单位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予以见证。
5、工程签证的主要类型:
5.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5.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5.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4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人施工的零星工程;
5.5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7、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的签证: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以零工、台班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零工或机械台班,必须由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证。
8、所有工程签证单只有加盖发包人指定印章才能生效,承包人也应加盖有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