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参股物业经营。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而业委会主任是主要担当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者之一的, 参股物业经营就会成为既得利益者,势必会造成有失职责,失去对于业主利益公允的,所以不能参股物业经营。
不能,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公司任职和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