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病假的期间是计算工龄,只要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请长假病假的,病假的时间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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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
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
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近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咨询,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在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时,其“工作年限”如何掌握。对此,我们请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根据答复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确定工资时的套改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与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能计算为确定工资的套改年限。其它仍按2006年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
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四、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发文之月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病假不影响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