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方法解决:
1、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提出商标宣告无效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购买
商标购买是将其注册商标进行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注册公司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该商标。
扩展资料:
防止商标被抢注的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标抢注
公司名称,被别人注册成了商标怎么办?
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方案:
一、在公司名称原有基础做简单修改
有个客户,企业名称里带有“海源”,为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但经查询,“海源”已经有他人注册近似商标,通过率极低。于是建议修改商标名称,并且告知客户,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不同,是完全允许的。客户接受建议,注册了“海源风范”商标,并且顺利下证。这是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
二、公司名称已经做为商标使用多年,而被他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宣告无效”等途径拿回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
本条的关键部分是“不正当手段”和“有一定影响”,其中“不正当手段”通常是指有书面的劳动关系、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等。根据以往经验,对于抢注人,往往会找个看不出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去抢注,所以通常很难证明“不正当手段”。
“有一定影响”,这个证明程度是要求非常高的,绝不仅仅是公司名称在先,一年销售几万、几十万的营业额就可以达到的。很多行业,年销售额几百万、几千万,可能也达不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所以对于这条,是好看不适用。深层次来看,商标局主要是保护注册在先,鼓励大家树立商标品牌意识,早点注册商标,这才是国家的价值取向。特殊情况下也支持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成立。
所以,关于此种方法仅适用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名称被他人注册的都能取回来。按照商标局的数据,只有约20%的取回成功。
三、公司名称一直在做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条出台后,有一部分人解读,认为公司名称一直为做商标在使用的,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其实这是不对的。这里也用了“有一定影响”的条件,而有一定影响通常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也是要被停止使用的。
因此,公司名称如果也是你的商标名称,一定要及早注册。即使你的商标名称是其它的,也建议将公司名称注册下来,以免到时候被第三方注册了,导致混淆。比如: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和其正”、“乐虎”、“可比克”、“好吃点”等商标。为安全起见,他也会将“达利园”注册下来。
此外,也有企业在遇到此种情况时,考虑购买别人注册的商标,这种一般北京共腾并不建议。一方面,别人不一定愿意转让,另一方面价格过高也是企业要面临的问题。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及时注册,一旦出现抢注情况,再拿回来则面临更高的成本。
拿别人姓名恶意注册商标,百分百会被驳回的。。。
首先,商标法明确表示注册商标不能损害既得权益,姓名权属于基本权利,要注册你的名字做商标,必须有你或者你的代理人委托书。
第二,某些情况下,人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比如国家领导人,名人,公众人物和一些特殊意义的姓名。这些都是商标法明令禁止的。
第三,关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比如人名与商标冲突重复,这个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般都是商标方退让,倒是没见过取名字的退让,毕竟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明显是优于经济利益的。
然后说说敬汉卿的事,其实不用说,是恶意注册商标的踢到铁板了,自以为是,没想到那是人家的真名。。。。
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对方的行为就是徒劳的。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这属于恶意抢注。可以在异议期对别人提出异议,或者在别人拿到注册证后5年内提出争议,异议或争议成立的话别人商标将被驳回,而且这种异议或争议相对来说成功率是很高的。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为了维护你公司的权利,不应当同意对方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和商号不是同类权利,即使你同意也不代表你今后生产的就是侵权商品,要看是否可能与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另外现在利用这种方式要求你付费的代理公司也很多,建议你找专业律师或其他商标事务所为你提供具体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