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才予废止。
《大清民律草案》在史学界被称为《民律一草》,是清末改制的一部重要的法典草案,该草案于1906年筹备起草,1911年才告完成,因清王朝旋即灭亡,该草案实际上并未颁行。但该草案是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它放情地移植了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努力地在中国传统民法和西方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使中西文明和文化在此发生了第一次大交融。尽管在许多方面遭后人批评,但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大清现行律》(《大清现行刑律》)于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