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①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②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地、市、自治州;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④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在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不是一个审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下而上排列,上下级之间是审级关系,即审判监督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大多数案件都是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的一级法院,不仅数量多,而且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解释,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事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②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又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③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在管辖上也比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但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很少,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并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初级,中级,高级,最高
还有就是专门法院,
比如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
是的
但是还有最高法院
此外还有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级别相当中级法院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共四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