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回避与刑事诉讼法的回避的差别

2024-11-22 0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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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再补充一点,即回避的决定人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 :(1)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

刑事诉讼法中: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答2:

没啥大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回避的效力问题.民诉中,一申请回避,不管是否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人都应先回避.
刑诉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阶段.后两阶段和民诉一样.但是侦查阶段的话,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可以继续侦查,因为是为了保证侦查顺利进行.
回避的对象,条件,程序等没啥大区别.

2楼不错...我再再补充一点. 回避的适用情况稍有不同.刑诉比民诉多了条:参加侦查和控诉活动的人员调到法院后,不得担任合议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