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价格是烟草经济中的重要杠杆之一,与再生产过程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环节紧密相连。它不仅对卷烟经营有着不可替代的制约调节作用,而且与国家利税收入、企业绩效息息相关。在专卖体制下,价格发挥着明显的行业性管理作用,它既不同于政府计划价格也不同于企业市场价格,但也由此引起了相应的法律问题。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四川省工商局的请示作出了工商公字[2003]第80号《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的处理问题的答复》。答复认定“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认为烟草公司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供货等方式,强制卷烟零售商执行卷烟零售协会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可见,卷烟价格管理存在滞后问题,已经极大影响烟草行业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运行实际上受到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影响,由于烟草行业供大于求,所以对行业影响较大的是需求曲线,影响需求量的主要因素有:商品自身的价格;相关商品(替代品与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者偏好;对价格变化的预期;广告价格。对于烟草行业来说商品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收入水平应该是其为重要的因素。依据1999年的统计数据测算中国烟草行业的消费弹性为0.267,也就是说,烟草产品属于弹性极小的“商品”,价格变化对市场需求的影响极小,提高价格将会导致企业收入增加。那么这就把价格管理与企业效益直接联系起来,因此理顺价格关系就成为烟草行业市场体系发育最关键的问题。
价格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它的信号作用、调节作用、利益分配作用是十分灵敏和有力的。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发性质的,这是对于那些处于完全市场竞争状态下的产品;一种属于调控性质,这是对于与国家经济利益或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或是经济竞争、资源流动不能充分展开的经济领域,以及需要集中、统一管理才能保障国家、消费者利益的特殊行业。而烟草行业就属于后者。
一、现行卷烟价格体系
我国现行卷烟价格体系是由卷烟出厂价格、卷烟调拨价格、卷烟批发价格、卷烟零售价格四大类价格组成。这一卷烟价格体系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并一直沿袭至今。
1、卷烟出厂价格
卷烟出厂价格是卷烟进入 流通领域的第一道环节的价格,由卷烟的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2、卷烟调拨价格
卷烟销售在各级销售经营机构之间的流通,严格按照计划从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到省一级再到市一级销售公司,这种流通方式被称为“计划调拨”,由此形成调拨价。目前调拨价格主要分为“省内调拨价”和“省外调拨价”两种。
3、卷烟批发价格
卷烟的批发价格是指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企业或个人供货的价格。由于长期以来卷烟批发价格是根据当地零售价格按一定的差率计算的,因此产、销两地的卷烟批发价格是不同的。目前卷烟及雪茄烟的批零差率的制订和调整均由烟草总公司会同国家物价局审批,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随着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的发展,各地烟草公司主要采取“入网价”,这种价格其实是对加入烟草行业卷烟销售网络零售商(户)的一种优惠批发价。
4、卷烟零售价格
卷烟零售价格是零售商(户)向消费者出售卷烟的价格,它是卷烟商品的最终价格,它关系到商品价值的最终实现,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税收、烟草工业企业的利润、商业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切身利益。因此,卷烟零售价格是一种很敏感的价格。
目前我国卷烟价格在制定中,一般是先确定零售价格,然后再按规定的差率倒算出批发价格,调拨价格和出厂价格。
二、我国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价格种类多,不统一。
目前全国卷烟价格有四种,且每一种形式各省都不统一,造成同一品牌 ( 规格 ) 的卷烟价格不统一,省内省外不一致,是造成卷烟回流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同一品牌 ( 规格 ) 的卷烟批发价格存在销区低于产区,不法烟贩利用地区价差,与烟草公司个别经营人员相勾结,进行体外循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从中牟利。
2、批发价格一价制执行不力。
大部分地区烟草公司都在本辖区内执行卷烟批发一价制,没有形成对卷烟零售户的什么差异化服务,降低了烟草公司的竞争力。而且批发价格有时也不稳定,设置了最低批发限价,但由于最低批发限价是动态的,随意性较大,市场行情好时,批发价格就上提;市场行情不好时,批发价格就往下降,有时在一个月内变动几次。批发价格不稳定,导致零售价格不稳定,影响了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信誉度,影响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非法经营提供了条件使得他们利用批发价格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差价,从中牟利,从而严重扰乱了卷烟价格和卷烟市场秩序。
3、零售价格缺乏规范手段。
各地烟草部门打出了建议卷烟零售价,但在实际执行中差异很大,既不统一,又不规范。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对不执行建议零售价的卷烟零售户无法处罚。
二、国外卷烟价格管理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其价格体系主要是以市场价格为主,但国家没有完全放弃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对自然垄断产品、公共产品、农产品、资源约束性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而且私短缺的产品价格,国家都直接或间接予以调控与管理。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及大烟草公司的卷烟价格层次都很简单。如澳大利亚的卷烟价格分为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供应价=工厂成本+利润+国家税+批零差价,零售价=供应价+州税。而法国、奥地利两国由于实行烟草总公司一级核算,卷烟价格只有零售价一种。美国菲利浦·莫瑞斯公司(以下简称PM公司)也只有对代理商的卷烟供应价以及由它规定或建议的批发价与零售价。卷烟价格层次少、种类少,不仅便于财务核算,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和监控。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卷烟价格都没有产、销区之分,也没有地区差价,全国价格统一,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均在全国实行卷烟统一价格。这些国家同一牌号的卷烟没有多种多样的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其卷烟价格层次简单,美国PM、利是美、雷诺士、英美、日本JT等跨国烟草公司所属卷烟厂,除个别因特殊情况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为独立法人外,其余均非独立利益主体。卷烟厂的产品结构、产量、质量、原辅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及财务核算全部由所在公司负责,它的职能仅是从事生产。从这一角度看,可以说卷烟厂只是烟草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资本的一体化,利益的一体化使这些跨国烟草公司的卷烟工商企业真正实现了一体化,另外许多国家的卷烟税是在流通环节征收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奥地利、日本等国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卷烟价格加强管理。日本在其《烟草事业法》中规定卷烟价格由大藏省统一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凡自行变更卷烟价格均属违法行为;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奥地利等国的卷烟价格或由政府统一制定,或由政府商同卷烟生产商和经销商统一制定,全国统一执行。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西方国家的成功作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现有烟草法律法规的完善,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加快卷烟价格管理办法、制度、体系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价格的不规范又导致了卷烟经营的不规范和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特别是2001年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后,加强和完善卷烟价格管理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由于卷烟调拨价已与消费税计征直接联系在一起,原来的出厂价、调拨价已经失去了并存的意义,只能存在"调拨价";调拨价如何制定,涉及到工业利益、商业利益、国家税收,不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目前已经出现工业和商业企业一味追求中高档卷烟,而忽略三、四类卷烟的生产、消费需求,形成了低档卷烟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同时为假冒伪劣卷烟让出了市场,也为烟草专卖执法造成了困难,好卖的不生产或拿不到货,只有从不法分子处找货源的现象。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对卷烟价格的宏观调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卷烟价格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在1998年~2003年间,印发了《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卷烟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但现有的办法、规定并不适应税改后的行业经营要求,急需进行修订。在目前《烟草专卖法》不便修改的前提下,可以就《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提请国务院进行适当修改,这不仅仅有关卷烟价格管理的问题,其他相关的如对假冒伪劣卷烟、烟丝认定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单就卷烟价格管理,应该从两方面做起:
一是在实施条例中将全国同品牌同规格的卷烟零售价进行统一,加以法律化。这是西方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法。既可以打破地方封锁,尽快扩大几大卷烟工业企业的市场份额,形成品牌经营、规模经营,又可以避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使之有法可依,并且可以作为处理不规范经营商户的有力法律武器。二是对卷烟批发价应当与零售价区别对待。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分为几个大的区域,设定一个最低批发价,可以上浮,但不得低于这个最低批发价格。同时各省烟草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客户差异化服务制度。既对卷烟零售户进行细分,综合客户的基础信息,将客户进行分级实施差异化服务。以上海烟草公司为例,他们将辖区的零售户的测评信息分为五类二十五个指标,对一类客户,可对其进行卷烟新产品的重点推荐,对紧俏烟进行加大供应,并有2%的折扣,而对二、三类客户则对其进行卷烟新产品的一般推荐,对紧俏烟进行满足供应,并有1%的折扣,对四、五类客户则对其进行卷烟新产品不进行推荐,对紧俏烟供应不考虑,且没有折扣。这样的差异化服务增强了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依赖,加强了诚信度,也对烟草公司的竞争力有所提高。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除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在辖区内实行同牌号、同规格卷烟统一批发价格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内实行卷烟统一零售价格,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也应探索联合实行省际间统一零售价的方法。如2004年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烟草专卖局签署了在东北地区实行卷烟统一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协议等。当然对全国实行统一批发价,笔者持怀疑态度,这是因为全国采用同一批发价,从而削弱了烟草商业公司的竞争力及市场调控能力,商业公司将沦为纯粹的物流配送单位,与国家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有所相悖。
二是加强行业内部管理,逐步取消同牌号卷烟等级划分
目前,我国同一牌号卷烟可以有5个等级,有的牌号卷烟甚至1~5类全有,高、中、低档同用一个名称,虽然采取不同色彩、不同包装及标注“精品”、“佳品”字样等方式加以区别,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时会质疑为什么同一牌号但价格却相差那么多,容易形成对卷烟草企业的不信任,无法对卷烟品牌进行市场定位,也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将该品牌做大做强。而西方许多国家卷烟的等级通常是通过不同的牌号来界定的,即卷烟各等级分别由其特有的若干牌号组成,不同的牌号代表不同的等级。如美国的高价位烟和折扣烟(也称廉价烟,相当于我国的低价位烟)均有其相对固定的牌号,“万宝路”、“弗吉尼亚”、“云丝顿”等牌号不会出现在折扣烟市场。以牌号界定卷烟等级的规则,不仅同牌号卷烟可实行统一价格,而且消费者看到卷烟牌号即已知其是哪类烟,卷烟档次识别方法简易方便,也保护了高档烟的纯真性。例如单一牌号产量最大的“万宝路”烟定位于高价位市场,虽有硬包、软包之分,焦油含量有若干种,盒皮颜色也不尽相同,但这些都不影响其价位,它在同一区域内的价格都是相同的。中国卷烟消费者比较熟悉的一些世界著名品牌卷烟如“三五”、“七星”、“云丝顿”、“登喜路”、“沙龙”等也都如此。建议逐步取消现行同牌号卷烟分级做法,最终达到一个牌号归属一个等级,从而实现我国烟草行业的百牌号目录,创精品烟草,与国外烟草集团相抗衡,实现中国烟草的由大变强。。
三是加强与物价部门的协调,使之成为政府行为,加大了调控力度。
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它烟草制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卷烟价格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并将管理工作由行业或部门行为转为政府行为。可参照德国、希腊等国的做法,在卷烟盒包或条包上印刷卷烟零售价格,或实行卷烟零售明码标价,以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卷烟价格的管理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目前有些省烟草专卖局已经做了许多可喜的尝试。比如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密切与福建省物价局的协作关系,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对卷烟零售价格进行了严格规范;浙江、江苏、湖南、贵州、山西等省的部分烟草专卖局也积极争取同级物价部门的支持,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的规定。这种做法一方面便于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规范经营,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增强了其对烟草公司的信赖度。
总之,卷烟价格管理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一场复杂、艰巨的工程,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卷烟大市场的建立及烟草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