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可分为施工检测和其他检测(如结构实体检测或质量异议的检测)。
1.施工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应由施工方负责。
2.结构实体检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可由施工方负责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
3.质量异议的检测,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对混凝土强度产生异议时。一般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摘录)
2.0.11 见证检验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 结构实体检验
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项工程实体或在混凝土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7.1.3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7.1.4 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的规定检验评定。
7.3.3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肯定是甲方检测,但是施工方要配合,其实实际上没有什么检测不检测的,大家都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