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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保住院的床位费报销分两种,具体标准参考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人社发[2010]162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二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0元;“二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二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5元。
市级统筹区的床位费是普通床位费按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一级医疗机构18元/人天,二级医疗机构20元/人天,三级医疗机构22元/人天的费用纳入报销
【提示】
目前市级统筹规定,住院以后病情稳定,但是确需继续治疗,或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的,可以申请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设置家庭病床的条件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提出建议,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登记,报相应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以后方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限不超过180天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床位费一起并入总的费用进行报销,即参加一档医疗保险,乡镇级医院(一级)住院报销比例是75%,县级医院(二级)住院报销比例是55%,县级以上医院(三级)住院报销比例是40%,封顶线7万元。参加二档医疗保险,乡镇级医院(一级)住院报销比例是80%,县级医院(二级)住院报销比例是60%,县级以上医院(三级)住院报销比例是45%,封顶线11万元。
【提示】
若有最新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的法规为准执行参考
信息来源参考
医疗费用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