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设置出纳日记账违反了《会计法》,按照《会计法》规定,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违反本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在中国古代出纳也指家庭等方面的收支管理情况,例如清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十七来归,即传家政。按亲族,御臧获,美肴酒,综出纳,无事不井井。”
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出纳是随着货币及货币兑换业的出现而产生的,所谓“出”即支出,付出;而“纳”即收入。具体地讲,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
出纳人员
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所不同的是,他们一般工作在经济活动的第一线,各种票据和货币资金的收入,特别是货币资金的收入,通常是由他们转交给专职出纳的;另外,他们的工作过程是收入、保管、核对与上交,一般不专门设置账户进行核算。所以,也可以说,收款员(收银员)是出纳(会计)机构的派出人员,他们是各单位出纳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出纳工作的一部分。出纳业务的管理和出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应从广义角度综合考虑。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不登记日记帐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则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出纳员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纳员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这些法规,充分发挥出纳工作的“关卡”、“前哨”作用,为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出贡献。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出纳员开展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实际上是赋予了出纳员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职权。例如,为加强现金管理,要求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余的要按规定送存银行,这便为银行部门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有计划放款提供了资金基础。因此,出纳工作不是简单的货币资金的收收付付,不是无足轻重的点点钞票,其工作的意义只有和许多方面的工作联系起来才能体会到。
(3)管好用好货币资金的权力。出纳工作每天和货币资金打交道,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往来都与出纳工作紧密相联,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转速度的快慢,出纳员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货币资金使用与周转信息,也是出纳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出纳员应抛弃被动工作观念,树立主动参与意识,把出纳工作放到整个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工作的大范围中,这样,既能增强出纳自身的职业光荣感,又为出纳工作开辟了新的视野。
1.出纳人员不登记日记帐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则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2.一人同时从事会计和出纳工作,视从事的何种会计工作,可能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是现在日记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