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什么?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综上所述,宪法虽然说在平时我们的法律生活中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条文依据,却在日常生活我们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上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只要我们生存在国家内就在各个方面都有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而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扩展资料
《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缺少此种渠道后逼上梁山实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是一种复合权利,出现了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类型。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4、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
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教育方面体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方面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1、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训练的权利。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机会平等。
2、科学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国家应奖励和鼓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3、文艺创作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并发表成果。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界限。
4、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指观赏、欣赏、享用文化作品和从事各种娱乐活动。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
1、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
2、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广义上还包括监督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权利的保护: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培养妇女干部。92年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其家庭生活平等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生育权作特殊保护。
2、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对儿童的抚养、受教育、社会安全、人格、收养、残疾儿童成长作特定保护。
3、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老年人的退休、赡养、生活保障作特定保护。
4、残疾人权利保护:通过《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权、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做出特定保护。
5、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对归侨、侨眷的保护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
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