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意见》)第65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这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人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只发生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上。
lz说的不是很明白,我整理一下看说错没有:
你起诉并且胜诉,此后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你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便执行,但是保全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这些财产同时也是另外一个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财产。
所以你认为你应该被当作第三人参与到另外那个民事诉讼中。
是不是这样?如果有理解错误请补充。
至于你说的法院是否必须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看另外那个民事诉讼中你的地位。第三人也分必要第三人和非必要第三人。从你说的目前来看,并不像必要第三人。如果另外那个民事诉讼针对的财产(也就是你想执行的那些财产),并不是针对特定物提起的,那么你仍然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