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工程的要投标,请问废标是什么意思

2024-11-15 23: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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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简单地说就是投标单位的行为或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而被取消参与评标的资格。

回答2:

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1:有效投标人或投标单位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是指符合国家政府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卖家】或者符合投标书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卖家】。有效投标人或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收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卖家】为排挤其他供应商【卖家】而串通;供应商【卖家】之间相互串通,利用价格优势排挤其他供应商【卖家】;招标书明显有歧视性条款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活动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这样会直接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也会对整个招标市场产生恶劣的影响。
3: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
招投标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绝对不能突破预算额度。一旦各投标人或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或投标单位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工程项目,必须取消。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工程项目。 招标工程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或投标单位。

回答3:

工程招投标中的废标现在统称否决其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否决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否决其投标,即在评标过程中,如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个别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也就是通常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废标。二是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出现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投标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决其投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其次,否决其投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否决其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否决其投标。第三,被否决投标的,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否决其投标或废标情况和条件。
  (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②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③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④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2) 无投标人公章的;
  3)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 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的情形
  1)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 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例:《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回答4:

废标没有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形式要件而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文件被判定无效,从而无法成功竞标,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
废标主要原因及表现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
7.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7.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7.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4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7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9、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备选标除外);
1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
1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