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会计制度下,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规定如下:
1、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2、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方法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一、长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核算上主要区别在利息的确认上。
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财务费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或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解释:
分期付息一般是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所以应计入“应付利息”科目。而到期与本金一起一次性付息属于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负债,故计入“长期借款”下的明细科目“应计利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