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其中,省级行政区分别是23个省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5个民族自治区;为高发展地区设立的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以及在一国两制下为香港和澳门所设立的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
中国政府将中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地区,将沈阳市、南京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和西安市列为区域中心城市,并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和重庆市列为国家中心城市。
扩展资料:
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 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