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形式,同时合同双方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和承诺,作出时视为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