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有安全职责吗?

2024-10-28 2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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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与风险控制
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的形成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往主要是由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充分体现企业负责的基础上,遵循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管理机制,自觉履行对政府、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社会责任。这—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部分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在经历了减人增效,做大做强等改革改制后,实施了所谓的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部分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超越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擅自将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主体工程在内)几乎全部采取了层层转包,从中获取差额利润。同时,施工企业内部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安全机构、安全人员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时缺位;另外,市场恶性竞争、业主作为建设工程投资方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和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特别是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技能培训,以致参与各方在缺少以人为本和谐安全理念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国家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法律的高度重新加以认定,使建设工程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较过去更加全面,并且第一次以法定义务形式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和未履行安全职责必须承但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就监理企业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直存在着争议。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更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企业的各项安全职责。因此,在现阶段国家宏观政策未做出相应调整前,监理企业必须苦练内功,力求自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为此,笔者凭着在建筑安全领域20多年的从业经历和长期工作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全面分析了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后,在本文中大胆地提出通过采取如下对策措施,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为监理企业降低或抵御外来安全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供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2 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作为监理企业唯—可选择的只能是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加以应对。但是,现阶段大多数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因此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诸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控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缺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 (1)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2)偷工减料、以次充优; (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挂靠、卖“牌子”); (4)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5)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6)业主专横、监理职责无限扩大。
由此可以说,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以上所陈述的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3 对策措施
所谓对策措施,就是监理企业在对来自上述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估后,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低到可接受的最小程度,从主观上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因此,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地对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就是法律赋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神圣使命。面对挑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起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对监理企业而言,具体应该怎样做?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下面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3.1 创建适合于监理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各级领导、各个职能部门、直至每个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准则。因此,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对项目管理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条例》为依据,以《若干意见》为指南,将国家要求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项目总监、专业监理、专职安全员等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熟悉掌握岗位监理安全职责后,才可能做到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各尽所能、各施其责、风险共担,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监理工作。
3.2 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
监理企业在建立了项目管理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后,还需要按照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流程从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入手,将施工准备阶段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施工阶段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等工作内容具体化,拟订出各个环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以及监理要点、方法、程序等。同时还要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条文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及监理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等一起编制成《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作为广大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的工作指引和监管指南,使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有章可循,为加强落实安全监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制订统一规范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综合记录本》
为了认真履行《若干意见》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监理部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实施全方位审查、审核和督促检查是否工作到位,监理企业要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所涉及到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备案记录、项目安保体系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备案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抽查审核记录、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备案记录、起重机械、特殊设施现场核验记录、较大危险源点监视测量记录、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旁站记录、特殊要害区域施工作业申请审查记录等设计成标准表格以及支撑各种表格所需的备案资料归档指引,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统一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综合记录本》供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记录项目安全监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以规范安全监理行为。通过综合记录本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理活动的全貌,并连同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一起作为原始工作凭证,以防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便于分清责任,最大限度地起到自我保护和抵御外部安全风险的作用。
3.4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激励和约束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企业还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定期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职责,给监理企业的信誉和效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要给子通报批评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以达到鞭策广大监理人员“铭记职责、勿忘管理、持续改进、抵御风险”的目的。
3.5 较大危险源预控机制
为加强较大危险源预控,监理企业应要求项目监理部必须根据施工网络计划,提前一个月将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工程、高压防护区域内机械作业等工作内容。在确定了工程名称、较大危险源部位、对策措施、监控责任人后填写预控表报公司备案,以便随时掌握各个时期较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对较大危险源实施跟踪控制提供依据。
3.6 重大危险源专家评审机制
监理企业在建立了较大危险源预控机制后,还需要从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聘请部分专业技术权威作为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专家库资源储备(兼职),以支撑监理企业随时应对各类复杂的工程技术难题,确保重大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为有效杜绝群死群伤以上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起到较好的保障作用。
3.7 重大危险源现场督查制度
对已经审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监理企业还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方案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为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3.8 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将当月施工进度情况、施工单位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隐患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其它应说明的情况编制成安全监理月报报监理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公司层面随时掌握各项目施工点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3.9 专职安全员履责情况信息反馈制度
项目监理部专职安全员应将当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有关信息以及综合考核评价表定期向监理企业主管部门反馈,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3.10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广大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素质,监理企业除定期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外,还经常结合现场的具体事例组织内部学习交流,同时还要求项目监理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监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业务学习,推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提升。
3.11 安全会议制度
监理企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定期研究各个时期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协调指导项目监理部认真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并对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4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无论从认识的提高还是监管理念的形成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理安全职责,说起来容易,但实际操作起来可以说举步维艰,因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关系。所以不管是来自内部和外部、这样或那样的压力千万不可小视,但一味地抱怨也无济于事。只有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监理风险,才能使监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化险为夷立于不败之地。

回答2:

在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中明确指明了建设监理在工程施工当中的安全职责.你说的那2方面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都是在2004年以前的事了.

安全责任的关系是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具体的看条文就看楼上说的吧,我在这就不废话了

回答3:

现在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是要单一立项的 而且有专业的安全监理工程师
教材上还没加进去 现在安全要比质量严 我做安全监理的

回答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回答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地建管部门的安全监理文件也对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做了规定,有些甚至作为地方规范推行。其规定的主要含义就是一句话: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以往曾经有监理不管项目安全的做法。现在:监理在监管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的同时,必须监管安全并承担监理责任。当安全与工程进度有矛盾时,进度服从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