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到三个月.
实习期间注意事项:
1. 实习学生於实习场所应随时注意礼节,发挥敬业精神,并遵守实习机构之规定,听从其指导.
2. 实习生应一律依各实习单位之规定上,下课(上,下班),并依实习单位规定,穿著合宜服装.
3. 学生实习工作时间内非有急事不准会客谈笑,接打私人电话,使用手机传简讯,阅读报章杂志,写信等.
4. 各实习生对所有参与教学部分应编写活动设计,并缴交一份送予实习之相关辅导人员,并事先与带班老师讨论.试教之后应主动与带班老师做检讨.
5. 各实习生参与教学工作时应配合幼儿需求,兴趣,充分准备制作适宜教具,以辅助教学活动之进行.
6. 各实习班级之教室布置须配合各班老师及活动需要予以协助.
7. 各实习生应充分了解实习机构之行政业务,并善尽保育员伦理与职责.
8. 各实习生应按规定呈交实习作业.
9. 实习生於集中实习期间,每日应按时签到,并依机构规定填记各项簿册.
10. 实习机构所有的设备,仪器,文件,资料等,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可任意使用或搬动.
11. 凡擅自未报到实习或报到后未经请假许可而离开实习岗位,或於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机构相关合理规定,以致实习机构行文或以电话知会学校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此外,以上处分并列入成绩考核记录.
实习生於实习期间,因重大事故无法完成实习,得视放弃实习论处,无法取得实习 学分.
不按时实习者以旷课论,并由本科实习委员会裁议其处分方式.
实习期间若有下列状况,实习成绩将不予登记认可.除记过处分外,并通知家长.
(1)请假超过两天者.(除有重大事故)
(2)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3)旷班超过一天者.
(4)实习态度恶劣,礼节欠佳不听规劝者给予实习小过一次至实习大过一次.
因重大事故请假者,得经实习单位允许,予以补班.若实习单位不同意安排补班者,则由本科实习委员会裁议之.
旷班达二十三小时者,终止实习机会,实习成绩将不予登记认可.
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指导教师及实习导师补充规定之.
学生实习请假办法
(一)请假规定:集中实习期间,凡有特别事故必须请假者,依学校请假程序办理.假别及请假程序说明如下:
丧假:学生亲属亡故得请丧假,须以「死亡证明」或讣闻证明.请假日数为一等亲七日,二等亲三日,三等亲一日.不须补班
公假:学生实习期间应尽量避免请公假,如学生因公不能实习者,须由校方填写公假单与一星期前送科办公室经实习辅导教师及科上同意后,并会送各实习单位,以便查核.凡因公事须外出者,请事先告知实习园长及实习指导老师,并出示公假单.如公假时数为八小时内,不必补实习,八小时以上,则需依请假时数,在原实习单位补足所缺之实习时数(应扣除不必补班之8小时).
病假:应於当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前通知实习园长,实习指导老师,次日须以就医证明补写请假单.须扣实习总成绩,扣分标准为每1小时扣实习总分0.5分.
事假:应於两日前填写请假单,经由实习园长,实习指导老师与实习授课老师同意始得请假.须扣实习总成绩,扣分标准为每1小时扣总分1分旷班每小时扣两分.
(二)其他请假与补实习相关规定
1. 集中实习期间,若有请假,需事前取得实习机构的核准,并依规定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按手续办理请假或未准假前离开工作单位者,以实习课缺旷论.无故缺旷实习课者依其缺旷时数,予以扣分处分.扣分标准为每1小时扣总分2分.
2. 集中实习期间,若有请假,应依照请假时数补足实习时数.补实习地点以原单位为原则.如有更动的需要,学生应填写申请单,由幼保科实习委员会安排其补实习之时间,地点.学生应於补完缺旷实习时数时,填写『补实习证明单』,陈报补实习单位主管核定签章,再送本科实习指导老师登记.
3. 实习因故(含丧假,公假,病假,事假)未达实习总时数三分之一时,须重修幼儿保育实习课.
4. 实习期间因重大特殊事故,未能完成实习时数者,经幼保科实习委员会确认属实后,再裁议处理处理办法.
5. 凡擅自未依时间报到,或报告后未经请假许可而离开实习岗位,或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机构规定,致实习单位行文或以电话知会学校者,学校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列入考核记录.
6. 以上未尽事项,由幼保科实习委员会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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