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大及常委会授权)。 地方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人民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关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之加以完整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税收基本法做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