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保护野生生物资源。各国对濒危物种保护等级的划分标准不一致。有时,等级划分标准不是公开的。 人们一直期望建立一个客观的评价物种濒危等级的标准。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影响较为深远的物种濒危标准。这个标准提出以后,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但是,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不同的动物类群能否应用同一濒危标准尺度的问题。例如,按照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如果1个物种的个体数目少于200时,物种为濒危。这一条标准对哺乳动物来说成立,但是对于鱼类来说,200尾鱼显然数量太少,有些鱼类的数量少于几万条时即为濒危。对不同生物类群物种的栖息地面积,也很难用同一栖息地面积标准来测试物种是否濒危。
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中假定,当1个物种的成熟个体死亡率高时,物种的灭绝概率亦高。这一假定只对那些“K-对策”物种适用,而对那些“r-对策”物种不适用。因为“K-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稳定在环境负载量上下,而“r-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存在较大波动。另外,对于那些具有高生长速率、高繁殖潜力、性成熟早的物种而言,成熟个体死亡率高并不意味着物种的灭绝概率高。即使这些物种的成熟个体死亡率高,也不能将这些物种定为濒危。有时,为了利用生物资源,常常需要从种群中捕获成熟个体,如人们常常捕捞有些鱼类50%以上的成熟个体。按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规定这些被捕捞的鱼类为受胁物种。事实上,对于繁殖力高的物种,经过较长时间的捕捞,不一定危及其生存。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探讨濒危物种等级标准。 物种的濒危等级与物种保护优先序是挂钩的。如我国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些中国特有物种、孑遗物种和亚种,如大熊猫、白暨豚、华南虎和朱鹮等。濒危物种保护受经费的制约。有限的资源应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物种。那么,哪一些濒危物种优先列为受保护物种呢?于是,人们提出了物种保护的“优先序”。但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上图所示的一个分类系统中,有6个假想的物种:A、B、C、D、E和F。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测度这些物种之间的进化特有性。物种F代表的信息量等价于物种A、B、C、D和E的总信息量,应当受到优先保。
Erwin(199)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应当重点保护生物系统进化树上的那些“分枝末梢”,以保存生物的进化潜力。生物系统进行树上那些代表古老、孑遗生物的分枝已经停止了进化,如图中的E,因而,这些分枝失去了保护的价值,我们应当更重视分枝α的保护。以灵长类为例,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保护对策。依照第一种观点,我们应当投入相等的资源来保护灵长类进化树上的每个分枝,而依照Erwin的观点,我们应当将资源更多地投入猩猩类的保护。按照Erwin的观点,那些孑遗物种是不同值得保护的。
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有关濒危物种的等级划分,物种的保护优先序与物种濒危等级之间的关系,人们仍在深入研究之中。在这个领域,将不断地有的新的理论和新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