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其范围也仅指工资、薪金,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实际发放,而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通常所说的“三费、五险、一金”,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显不同。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时,务必至少把握下面几个事项内容:一是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二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如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三是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