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礼学馆和修订法律馆共同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1904年,清廷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和删订各项法律。
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滑虚(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戚铅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
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扩展资料
大清民律草案信仔燃起草前确立的三项立法原则:
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因此,民律草案的前三编,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根本,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法学会-法史精华:大清民律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