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州工商局窗口进行申报。
(二)受理
工商局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驳回,向申请人开具《补正资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经批准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批准许可的事项,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
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4.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
5.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参考资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1、工商执照迁出:拿着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当场可领)、迁入地地址合同及产证复印件去迁出地工商局将工商执照迁出。
2、工商执照迁入:带着工商准许迁出通知书、代码证及税务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股东方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其他文件材料去迁入地工商局,工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左右领取迁入地营业执照。
3、税务迁出
(1)税务迁出备案:准备材料迁入地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去迁出地税务局办理
(2)税务迁出:准备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去迁出地税务局办理。
4、税务迁入:带着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新注册地址协议复印件到迁入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领取迁入地准许通知书。
5、税务核税:准备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实际办公地址协议复印件、新注册地址协议复印件去迁入地税务局。办理时间一般为受理后7个工作日左右。
扩展资料:
企业由于经营发展需求,需要将企业迁出目前所在登记的主管机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行为。此行为过程会涉及迁入迁出所在机关的手续或流程。
公司迁移时必须持有财务上岗证的财务前往办理。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迁移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州工商局窗口进行申报。
(二)受理
工商局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驳回,向申请人开具《补正资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经批准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批准许可的事项,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
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4.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
5.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参考资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5、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从原来的城市迁移到另一个城市,属于跨地区,操作如下: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具体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