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刻制印章
应具备的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要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注:公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接受部门章及专用章备案,必须先把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方可以再接受其他印章的备案。)
2、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的条件:
(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必须在《有效凭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持市民政局合法的团体登记证、出具证明、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必须在《社团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3)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代表处)申请刻制印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派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派出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处(代表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必须在《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