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21号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培圆启业2:1.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配如/关联债资腔如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第八十六条规定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从上述规定看,资本弱化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提及权益是指借款方的权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中也没有关于权益是否来源于借款方的描述,所以我认为权益指的是所有的权益,而不仅是指的借款方的权益。欢迎讨论。
你们难道都不看看教材么?。。。教材上写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仔陪肢性投资与权益念世性投资的比例超乱指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还能解释出20亿来么?怎么看都是14亿
2014年3月起新的公司法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制,那么资本灶笑弱化问题后期会如何应对??返辩并?
今年考题还会就这个点出题漏迹吗? 出了有何意义?
没有研究过你贴的这个文件,但你可以看下税法教材,不是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