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是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1998年以前在全民单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规定必须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由于98年开始推行,很多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满社保费,所以允许补缴。但补缴的金额按未缴年份的基数补缴,由于当时工资水平低,补缴的金额也就不太大。按照当时的政策,补缴应当不付滞纳金,这个滞纳金不知是否广东省规定的,可以查一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