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开始普及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从1986年的18条到2006年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日语教学大纲(初审稿)》 1992年,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日语教学大纲(试用)》。
2、全国按四类地区分三步走。(1)第一步(1994-1996):在40%~4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城市及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包括京、津、沪和江苏三市一省共164个县和其他省(区)的1115个县,合计为1279个县。(2)第二步(1997-1998):累计60%~6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增加了中等发展程度地区20%~25%的人口覆盖地区,累计1800余县(区)。(3)第三步(1999-2000):累计8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中等发展程度地区余下的15%人口地区和贫困地区中条件较好的5%人口地区,累计2400余县(区)。贫困地区中10%人口地区继续发展和巩固“普五”或“普六”,5%人口的特困地区普及3年~4年的小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