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2024-10-31 1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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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0d\x0a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x0d\x0a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x0d\x0a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x0d\x0a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x0d\x0a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x0d\x0a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x0d\x0a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0d\x0a  第二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x0d\x0a  第三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x0d\x0a  第四条\x0d\x0a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x0d\x0a  第五条\x0d\x0a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x0d\x0a  第六条\x0d\x0a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第七条\x0d\x0a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x0d\x0a  第八条\x0d\x0a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x0d\x0a  第九条\x0d\x0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答3: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