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可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所以五年、十年退伍士官与两年退伍兵一样,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三者没有什么区别。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传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伴随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和军队编制体制调整等改革,特别是由于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调控空间逐步缩小,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过大,安置任务越来越难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难困扰着政府工作,损害退役士兵利益,影响部队建设。
为解决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进行着不懈探索,对安置政策调整做了一些尝试:围绕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围绕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围绕解决就业难,出台扶持优惠政策等。但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改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五年、十年退伍士官与两年退伍兵一样,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三者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退役金额度不一样。
2、根据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可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使馆退出现役时的待遇是不同的。
三级以上士官(中级士官以上)、排长(少尉军衔)以上军衔的军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则称为转业,意思是转一个职业。
而士兵、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复员则称为退伍,意思是退出现役。
退伍士兵则一般来说都能安置到企业单位。
转业我们都暂时可以算作军官,一般来说都可以安置到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可以被安置到国家机关。
入伍5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是不安排工作的,他仅相当于一级士官,10年兵一般为三级士官,按照政策可以依照干部进行按排。
现在士官退伍不予以安排工作,但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两年兵则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