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载人出了交通事故被载人是否会承受法律责任?

2024-11-04 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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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被载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认定。电动车的被载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载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回答2:

被载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认定。电动车的被载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载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致一死二伤 载人电动车与超载货车相撞谁担责

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于后座搭乘一名61岁老人,前方还站立一名3岁儿童。

行至路口,电动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儿童当场死亡,驾驶人徐某及后座乘客受伤。

11月4日上午,这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儿童谈某的父母是这起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被告分别为肇事货车司机程某、程某所属单位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及该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数,成为庭审争论焦点。

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城大队作出的鄂公交认字【2015】第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2015年7月11日12时15分,被告大通公司司机程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由鄂州市经济开发区转盘向鄂城方向行驶至樊川大道北端右转弯进入武昌大道时,与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的儿童谈某当场死亡、徐某及后座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诉称,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当事人程某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等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受害人谈某无责任。

对此,被告大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被告方对受害者谈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认定不持异议,也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但对于“司机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认定,则持反对意见。

被告方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和人行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但事发之时,电动车驾驶人徐某正行驶在道路中间,与机动车平行行驶,而且车速极快。

被告代理人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说明,当事人徐某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

被告方认为,徐某在身前搭载儿童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重了车辆的不稳定性,导致驾驶人操作受限、车辆紧急制动不灵敏;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徐某的违规行为“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不应被法院采信。

被告方另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据,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徐某在遭遇碰撞时有避让措施不当的责任。据此,被告方请求法院将电动车驾驶人徐某追加为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方的举证,原告代理人认为,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依职权所作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应当有足够的证明力。故原告方仍认为,被告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事故致一死二伤 载人电动车与超载货车相撞谁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回答3:

1、被载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认定。电动车的被载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载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乘坐他人驾驶的电动车而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载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4:

被载的人如果是车主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车主,导致撞车结果发生与其也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车上乘人对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回答5:

没人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