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老师不能打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扩展资料:
老师打学生的危害:
1、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2、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3、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体罚来辩解。
4、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会引起孩子心理扭曲。
6、据科学研究表明,在体罚中成长的孩子长大之后智商普遍偏低,且易产生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体罚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因此,老师体罚学生,会遭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国家早已颁布了《未成年保护法》,新的《义务教育法》也明文规定老师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体罚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一条款属于“从有到改”的情况。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责任主体增加了“托儿所”,这样一来,扩大了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且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改为“未成年人”, 避免了用语的重复和混淆,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等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不过,你觉得体罚会停止吗?
跟你说,老师没有任何权利打学生,你完全可以还手顶嘴,一点事情都没有,你就说自卫,这样你打了老师没有事,而且可以出名,为学生出头,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我就后悔以前没有还手。你不要把自己当小孩,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的人权,懂?
当然不可以了。老师永远也不可以打学生,打人是违法的。可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