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所以,在投标文件中各处“投标人”只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加盖相应的公章即可。从另一个角度讲,联合体没有印章,落款写联合体名称,盖的章与其不符,也是不合理的。供参考。
一般联合体投标人的名称为:“A公司名称+B公司名称+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在前。
投标文件行为中可以用简称,即“A、B联合体”。
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声明和投标函等重要文件,需要A、B两家公司签字、盖章。
在投标文件的多数签字或盖章中,以牵头人的名义签字和盖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