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截止今日履行了1年零2个多月。现在公司单方面要辞退我,理由是公司业务开

2025-04-08 15: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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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奖事宜,因为劳动者依据顺利完成2015年的工作,各项工作符合年终奖的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
  针对3个月管理岗位事宜,如果邮件中明确提到相关的待遇变更,那么可以主张,否则不能,现在很多企业通常会让劳动者升职前在该岗位上白干三个月,看其能力,如果合适就正式任命并享受该职位的待遇。
  1万股股份事宜,如歌有相关的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市值将股份折现发放或者转为劳动者自己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