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换届,换届工作组怎样产生?人数咋定?以下人员进入工作组当否?

2024-11-22 2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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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您这“业委会”是什么意思?是指业主委员会吗?权当是吧。

  2、“换届工作组怎样产生?”:
  (1)您这“换届工作组”又是什么意思?是指组织换届的工作人员、还是指新一届业委会的组成人员?这可是相关太远了。从您的补充看:我认为您指的是新一届业委会的候选人吧?
  (2)如果是指下一届业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选举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一般应由上届业委会成品负责组织选举的准备、投票等程序性工作。
  (3)如果您指的是下一届业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组成人员应选谁:这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人数咋定?”:业委会成员的人数?这不是法定事项、而是约定事项,请查看您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4、“以下人员进入工作组当否?1.现任业委会委员 2.居委会人员 3.物业公司 4.家庭有成员在物业公司工作的业主 5.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注:物业迄今拒绝与业委会签约,且质次价高)”:
  (1)法规只是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作了一个总体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这《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款)

  (2)所以:业委会成员的资格(也就是什么样的业主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问题)如何确定:应由全休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确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3)根据一般的回避原则,您所列的“3.物业公司 4.家庭有成员在物业公司工作的业主”不应成为业委会成员,因为他们和业委会聘请的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但可以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
  “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注:物业迄今拒绝与业委会签约,且质次价高)”如果是有正当理由而欠缴物业费的,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因为其与物业存在纠纷,但业委会与物业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代表其不能为全体业主维护权益。
  (4)但是,最终决定什么人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是全体业主大全即全体业主成员:这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事项,而是全体业主民主决定、自行约定的事项。

  5、“【现任业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他们进入工作组,不是显然不妥吗?”:
  (1)是否不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由全体业主讨论后认定。
  (2)如果上届业委会成员没有做侵害业主利益的事:进入“工作组”就没有什么不妥。

回答2:

现任委员可以,别的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