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问中描述的这位嫂子在离婚过程中的行为,似乎真正让人了解到什么叫“亲兄弟明算帐”。
但如果抛却所有的存在于世间的人情和脸面,真要算起来这位嫂子也追不回多少钱。
首先,“男方妹妹是09年开始读大学”至“12年毕业”总的时间为三个整年。在这三年中,哥哥每年为妹妹缴纳学费1万,共计3万元。但问题是,“11年哥嫂结婚”,也就意味着以哥嫂结婚后的共同财产为妹妹缴纳学费的只有1万元,其他两年的缴纳尚在哥嫂婚前,只能界定为哥哥的婚前财产。那么,即使嫂嫂在离婚时要求追回,也只能追回后缴纳1万元中的一半,即5千元。
但作为妹妹,无需去理会嫂嫂要追回的5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可以理解为,在哥哥婚后,妹妹可以认为哥哥为其支付的最后一年的学费是出自于“哥嫂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哥哥还要给妹妹结婚份子钱”,这“份子钱”虽说由哥哥自动作主赠予妹妹,但这费用的确完全出自于哥嫂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为妹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哥嫂的共同赠予。如果仅仅是认为哥哥的单独赠予,那么嫂嫂又有何脸面去参加小姑的婚宴呢?当然,如果哥嫂在离婚时嫂嫂硬要讨回,妹妹同样无需理会,由哥哥向嫂子支付份子钱的一半。
其实,大家很容易理解,作为妹妹,无需理会嫂子的追讨。嫂子的“追回”对象应该是哥哥而不是小姑。
在哥嫂离婚时,哥哥只需在他离婚时与嫂子分割了财产后,从分割的财产中再另行向嫂子支付学费5千和那份子钱的一半即可。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情”,即使满足了嫂子“追回”的需求,但嫂子拿到了这点钱后又会有何感想呢?这种现象,是否让大家再次温习了八个字——人情冷暖,世态炎凉?
你好:
我觉得不能追回的。看到你的问题我觉得你这个嫂子人品不是很好。主要有一下几点(话语有点重,希望你能见谅):
1,你如果这样的话,首先你会伤你老公的心
结婚的份子钱,哥哥对妹妹的学费,这些钱我觉得没有必要要,也不能要。哥哥对妹妹的一些照顾,这是应该的。作为嫂子的你不但不理解,你还就认钱,觉得一般人不可理喻啊,兄妹,嫂妹的感情,你用金钱去衡量,我觉得她愚蠢,太势力,太无情。
2,对妹妹的又一次伤害
人家都 准备离婚你呢,心里很难受呢,你这个长辈还提出这种事情,简直不是一般人能做出来的,都有点像骂人的感觉了。你在缺钱,也不能这样啊。
3,你这样的话,你的为人就和可拍了
如果你这样,我觉得周围的人会在心里鄙视你,瞧不起你,觉得你人品有问题,你在人家心里就是一个钱虫。
4,建议你不要这样做
妹妹都已经不幸运了,本来作为嫂子的你应该给予帮助,但最起码你不能火上浇油啊。为了那么一点钱,你连自己的人品,道德都底下了,我觉得划不来。毕竟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如果你坚持要的话,你冰冷无情的毒蛇有什么区别呢。建议你把这心思收起来吧。做个善良,明理,有爱心的嫂子。
哥哥给妹妹结婚的份子钱,属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的赠予,不能撤销,也就是不能要回来。哥哥婚后支持妹妹大学学费,如果没有说是借款,那么也属于赠予,不能撤销,也是不能要回来的。离婚只能分割离婚时存在的夫妻共有财产,已经赠予亲属的财物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我认为份子钱可能追不回了,要追也只能追一半,但可能性不大,份子钱属于礼尚往来的赠于,法律未明确,但婚后哥哥给妹妹的大学学费如果有欠条或帐目明细等实质性证据,只能追回一半,因属夫妻共同财产,他哥有一半,若无证据,要不回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确实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需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否则,您提问里所说的嫂子是不可以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