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2024-11-11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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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回答2:

借款纠纷原告的举证方式是:1.提供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等;2.提供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等;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回答3:

1.借条

借条是借贷官司中的主客,也是胜诉的关键所在。没有借条,就是空谈,怎么让别人相信庭上对立双方是借贷关系。前面小编也介绍过借条的规范性,怎样写借条,还得看看借条是否过了两年诉讼有效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所以,借条是必备证据,签订之时要谨慎,借款之后要妥善保存。前面小编也讲过借条的陷阱,大家看一看,引以为戒吧。
2.支付凭证
空口无凭,有支付凭证才更有信服力。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需有转账记录或者现金交付现场的证人作证,或者在转账记录上备注是借款用途,不然不足以说明你们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都可视为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支付凭证是借贷合同生效的证据,为胜诉增加筹码。在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时候,需要备注转账用途为借款。
3.证人证词
借款的时候,有第三方在场,以后债务人想赖账也是无理取闹;追讨债务时,有旁人作证,在法庭上也能力证对方经多次催告而不还的恶劣行径。
证人证词,有时候就是借贷官司的神助攻。但是证人最好选择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务人如果有异议,也得拿证据说话。

回答4: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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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如何向法院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回答5:

一、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