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合同无效

2024-12-05 0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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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合同,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答2: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确认合同无效: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意思是否表示真实;标的是否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明文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无效

回答3: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和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依据

合同无效主要是违法造成的,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责任,不仅违法一方承担,而且没有违法的一方也要承担,如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由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法律否认合同效力,也就是不允许当事人依合同互相给付财产,已经给付的必须返还。至于追缴财产,则是由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所决定的。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类型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达成了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还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体来讲,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真实。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拘束力,取决于这种意思表示是否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既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四是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方式,但法律对合同方式有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从。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林木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有效要件,就可能产生三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即确定无效的合同。二是不直接发生合同所确定的效力,补充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即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是发生合同效力,但可以因撤销而无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违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有效要件,而无效合同则主要是违反了其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二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权和撤销权,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当事人享有请求权,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即使当事人不请求,审判机关也可以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三是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因法定事由而消灭的,该合同自始有效。而无效合同只能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形式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下面具体予以阐述。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同时,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方,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行返还财产与过错无关的原则。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至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2、折价赔偿。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按照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不能返还的情形主要有: 应当返还的物因消费、毁损或者其他原因已不存在;或者,该物已经进入市场流通,去向不明。‚合同约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后不可能将对方的服务返还。

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主要有: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未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但按传统民商法理论,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由于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对财产并没有取得处分权,其向第三人转让财产的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第三人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可以不返还。‚ 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无效合同的请求权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也可以不返还。但其可以向对方主张折价赔偿。法院审理时,在折价上应当注意公平合理,折算的标准应当实事求是,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原来的财产的价值,以及所产生的利益,从而准确地应赔偿的数额,给予补偿。

3、返还财产的限制。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到合同订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但这只是一种原则,在实践中应当根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在以下情形中,就应当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限制:

(1)、劳务合同。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果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支付报酬后,劳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提供劳务者不必返还其所得的劳务报酬。否则,若接受劳务方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权要求劳动 者返还价金,而其又不能返还对方所提供 的劳务,就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对此,法院在确定劳动的酬金时,可根据原合同约定的数额适当降低。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使用出租 人的财产,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种给付属于连续性的给付。如果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就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在没有给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使用租赁物,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租赁合同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但就租金数额,法院可以酌情增减。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依各自过错程度、主次、轻重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这种过错在原理上应为“缔约上的过错”。

过错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方有过错,赔偿对方的损失;二是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不是指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应指本方承担对方的损失。如果精确计算的话,首先应把双方在签订无效合同或被撤销时的过错 大小折划为份额,然后按以下方法处理:(1)用此份额分别乘以各方的损失额,得出每一方的损失双方各应负担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给对方的数额抵销一部分,由一方付给对方抵销后的差额;(2)将双方的受损失额合并为一个总损失额,用双方过错份额分别乘以总损失额,得出双方对总损失额各应负担多少,再分别确定哪一方应付给哪一方差额。

(三)、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

1、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就是指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违反了刑法规定,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处以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时,应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业务庭按行政法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可以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违法所得。例如,双方恶意串通买卖为他人所有的物,在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取得该物的当事人应将该物返还第三人,这是物的返还;双方恶意串通买卖违法使用第三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将因此所获得利润赔偿给第三人,这是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

收归国有或返还财产应当具备以下要件:首先,须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其次,须双方串通的行为已经实施;最后,须该民事行为的实施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则根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予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的财产”是指当事人因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它包括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取得的数额同约定取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坚持的原则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销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类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受到损害或者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合同无效后,仍然存在如何坚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原则问题。正确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不仅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我们在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合同都是自始没有约束力,而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该条就是关于解决合同争议条款的效力规定,即这种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

(三)、分清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根据无效内容范围,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这类合同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效力如何不影响合同的本质,该条款无效以后,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如合同的质量或者价格、酬金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定价,合同约定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涉外合同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范等。这些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处理时可确认该条款无效,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就行了,而不必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当然,在订立的合同中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是合同的性质和整体效力,如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这些条款无效将涉及整个合同的效力。对于标的和目的不合法的合同根本就不能履行,该条款的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四)、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有责任的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 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标的已经合法地转移给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对价,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因合同标的不能返还给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4:

比如内容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比如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方采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比如,当事人不是权利主体,当事人年龄未满16周岁,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等等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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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待。
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回答5: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