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办法:只能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包括住房租赁)进行征收,对自住住房、空置住房不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收入X4%=租赁收入X12%=经营性用房房产原值X(1-10至30%)X1.2%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1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