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规划,是否可以盖房

2024-12-03 2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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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规划后的土地可以盖房的

市区扩张的第一步,是在城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划出城市建设规划区,实行规划控制。市区扩张,就用地而言,在我国就是要把归居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变为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就是要把集体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性质改变的过程中,城市政府要代表国家就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向居民作出经济补偿。补偿的高低,在政府一方,关系到征地拆迁成本的大小和财政收入的多寡;在居民一方,关系到家庭个人财产的增减和日后生计的维持。在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场利益的博弈。
我发现,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问题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据街道禁违中队统计,2013年一季度,街道辖区发现居民私房违法建筑65处,拆除54处。违法私房建筑屡拆不绝、屡禁不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加大了建设成本,扰乱了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据街道信访办统计,2012年至2013年4月,街道因为居民建房原因到市上访的共78人次,到区上访的156人次。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建房问题上访呈愈演愈烈之势.
一、原因分析
居民私房违法建筑之所以屡拆不绝、屡禁不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集中体现为三对矛盾:
规划的滞后性与居民建房的自发性矛盾。调查发现,街道辖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等规划几乎空白。一方面,由于缺乏规划的指引和控制,在大多数村改社区内,居民建房要么见缝插针,要么强占菜地,不仅导致社区建筑布局零乱,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多,而且土地资源大量浪费,违章建筑大量出现。另一方面,“树大开丫,崽大分家”,“娶媳妇,建新房”是居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日常工作中我看到,除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外,大部分居民仍然居住在二、三十年前甚至更早的土木、砖木结构的旧房里。随着收入的增力口,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越来越强烈。xx社区党支部书记说,该社区共有2712栋居民楼,因子女长大成家需要建设住房的有240户左右,占总户数的10%左右。但是,由于缺乏规划,居民建房的愿望难于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去实现,导致偷建、抢建现象屡禁不止。
为解决城市总体规划与城乡结合部分建设规划衔接伺题,化解城市快速发展与满足居民住房实际需求的矛盾,市、区各级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居民公寓楼等,但居民建房愿望依然十分强烈。究其原因:一是居民公寓楼主要是解决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的居民住房安置问题。对于没有被拆迁的大多数居民来说,住房困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更何况部分生活并不宽裕的居民也买不起居民公寓楼。二是由原行政村改制而来的社区大多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宗缘、地缘、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关系网络构架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血脉传承的历史归属感,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居民在观念上难于接受居民公寓楼等。三是受规划、布局、设计各方面影响,再加上城乡结合部的部分居民仍然以农业为主业,他们习惯于单户独院的居住环境,居民公寓楼不能完全适应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由于社区物业管理特别是水、电、气等居住成本的增加,使得部分困难户、低保户难于承受。
政策的约束性与居民建房的迫切性矛盾。从宏观政策来看,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对居民建房特别是城市和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居民建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建设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城市的需要,我市加快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强化了城市规划的约束功能,对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建房采取了严格控制的措施。如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在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违法建筑上实行零的目标”。这些强制性政策和措施无疑对遏制居民违法建房、推进城市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矛盾的积累,政策的约束性并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居民违法建房现象的发生。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居民住房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即使是部分危房也得不到政造,直接导致偷建、改建住房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特大冰冻雪灾后,街道办事处对全辖区居民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共发现危房78户。如xx社区大部分房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土木结构的平房,受冰冻雪灾严重影响,大部分墙体开裂,地基下陷,有的局部到塌,经初步鉴定危房多达59栋。二是政策不衔接导致居民违法建房。按照市、区二级的有关管理规定,街道辖区被定为一类严控区,不得进行一砖一瓦建设。今年3月,由于因灾倒塌以及拆迁还建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问题,街道办事处特向上级政府提出了11户危房、无房户在“原址、原面积、原楼层”上进行改建、还建的请示,因与市、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政策规定不符,至今没有得到正式批复。用当地居委会干部的话说,少数居民是“希望变失望,失望变绝望”,迫不得已违法建房。三是在城市规划和和城市发展的预期下,少数居民受利益驱动,置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公然强建、抢建住房。他们有的以出租房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没有取得建房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加层;有的则为了获得更多拆迁补偿费,不顾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强力制止,突击抢建房屋。居民建房的约束性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体现为“堵”有余而“疏”不足。堵而不疏、堵而不力是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的重要原因。
管理的统一性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矛盾。居民建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面对居民“只要平、不要赢”的心理,如果管理责任不统一、政策执行不到位,就容易由个别问题引发普遍问题、由局部问题引发全局问题。今年,下发了2013年度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政府以及禁违办是本辖区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很显然,这一机制不仅存在责任主体错位、缺位的问题,而且存在责任主体的多元性、“条与块、条与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居民建房审批、监督、管理上“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乃至互相推诿现象发生。同时还界定了地方、基层政府、居民自治组织和国土、规划、城建、公安、房管、城管、工商、卫生、监察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在私房管理中“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条块责任仍然不够明确。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最主要的职能是受委托执法,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处于强制拆除的末端环节。然而,目前禁违执法部门除负责前期发现、平时监督和后期拆除责任外,甚至介入私房建设的认定、审核环节。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不仅成为条块互相推诿的借口,同时由于权力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管理责任的统一性是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成本的基本要求。在居民建房管理上,如果存在多元化责任主体,必然相互推诿甚至越管越乱。
二、对策建议
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的问题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居民建房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居民违法建房问题。
1、坚持科学发展,高度重视居民建房问题 居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居民建房问题,事关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大局,事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事关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认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站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妥善解决好居民住房问题。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要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城乡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化解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扩张与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富裕起来的居民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合理需求,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社容整洁、功能完善的新居民区;要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缓解居民社会矛盾,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为保障街道、社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2、坚持规划先行,保障居民建房有序进行
规划是龙头,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把依法编制规划区集体土地规划作为当前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头等大事。在规划中,一是要因地制宜,体,现民意。根据各村(社区)客观条件,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兼顾历史渊源、文化特色、生产生活习惯、经济承受能力等,不能千篇一律,搞“一刀切”。二是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相配套的要求,在规划居民住房的同时,做好道路、给水、排污、电力、电讯、绿化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医疗、文化、教育、商贸等服务设施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划实施。三是要抓紧研究出台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居民建房的办法,规范建设规划、宅基地管理及居民建房条件、建房标准、审批程序、拆迁安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好私房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3、坚持分类指导,合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以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为重点,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对居民建房实行分类指导。一是对城中村实行整村改造、连片开发。抓紧制定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先行,有形无形并重”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实现农房向公寓、村庄向小区、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的转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抓住“土地换安置、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市场化运作,以土地开发换取改造资金,切实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要妥善解决“农转非”居民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采取新建小区内预留商铺、多建小户型住宅、大力发展公益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办法,多途径、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经济来源问题。二是对城乡结合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代建、统一安置的办
法,兴建公寓式居民小区。对城市总体规划影响不大、人口相对集中、仍以农业为主业的社区,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规划建设一部分低层联体式住房,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三是对城市规划范围之外的社区,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和统一规划设计前提下,拆旧建新,由居民自建或由社区统一代建住房。对经鉴定的各类危房要在报批的前提下,允许居民在原址、等面积改建。
4、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居民建房的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曝光典型违法建设案例等方式,教育居民认清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居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建房,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为查处违法建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要加强预防监控。健全完善监控网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理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降低拆违行政成本和执法难度,减少居民的财产损失。三是要开展集中整治。对违法建房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调查,全面摸清现有住宅面积、宅基地地类、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履行有关手续等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制订处理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新产生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对顶风违建和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严惩,决非不姑息迁就。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杜绝引发恶性事件。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五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充实城市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加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各项执法顺利开展。
5、坚持属地管理,理顺居民建房管理体制 在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行使指挥、决策、协调直至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区、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行政“一把手”为农私房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研究制定《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理顺地方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由地方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居民建房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居民建房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监督等相关事宜,通报违法建筑情况,制定依法拆除措施,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回答2:

跟村长据理力争啊,就说我合同都签了,你们为什么不早规划?如果是以前就规划好的,为什么还要承包给我?如果现在才规划,你们干吗还把我的那块地算到规划里面?白纸黑字的合同可是有法律效力的,你如果现在要要回那块地,只能算违约了,那得按合同上的条款赔偿.

村长说: 我不跟你罗嗦,反正规划好了,你就是不能动!
你说:什么规划,我们村民怎么不知道?是合同法大还是你们干部自己定的规划大?

村长说:废话少说,你就是不能动,否则后果自负,到时候别说我没警告你!
那我也没办法了,你要是怕了就退缩,你要是非要搞就跟村长斗狠把,以后你们谈话注意录音,实在谈不拢,你就去施工把,到时候在他阻挠破坏施工的时候注意隐蔽录像,保存证据好大官司.

别动不动就上访,那是自投罗网的蠢办法.

回答3:

上诉啊,告他们去,或者要他们陪违约金

回答4:

到乡、区、县上访,反映问题。

回答5:

注意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要建设生产性用地,一要取得村镇集体土地证,二要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要不然属于违章建筑的。
再说规划控制,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要建房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
还有一部相关法律你可以参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